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125號聲請人 廖福龍 上聲請人廖福龍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股票權利人之釋明(即原持有人 林麗鳳 與廖福龍之權利移轉關係)。
二、若為繼承,請提出(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繼承系統表正本、(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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