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0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021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3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3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2021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8年1月23日│6,680,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02│98年1月23日│6,735,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03│98年1月23日│600,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04│98年1月23日│6,134,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05│98年1月23日│3,945,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06│98年1月23日│6,923,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07│98年1月23日│1,130,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08│98年1月23日│9,058,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09│98年1月23日│3,624,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10│98年1月23日│940,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11│98年1月23日│125,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12│98年1月23日│8,062,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13│98年1月23日│472,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14│98年1月23日│9,658,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15│98年1月23日│6,348,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16│98年1月23日│5,170,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17│98年1月23日│2,502,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18│98年1月23日│4,392,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19│98年1月23日│808,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20│98年1月23日│5,540,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21│98年1月23日│811,6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22│98年1月23日│819,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23│98年1月23日│3,073,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24│98年1月23日│5,032,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25│98年1月23日│1,210,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26│98年1月23日│250,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27│98年1月23日│440,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28│98年1月23日│6,940,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29│98年1月23日│432,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30│98年1月23日│5,380,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31│98年1月23日│3,000,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32│98年1月23日│9,940,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033│98年1月23日│6,000,000元│98年9月23日│98年9月23日│TH0000000│└──┴──────┴─────────┴──────┴──────┴─────┘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