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46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邱冠偉
邱宇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邱宇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邱佩珊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邱冠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參拾貳元予原告,及自民國一○三
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依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依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邱宇汎於繼承被繼承人邱佩珊之遺
產範圍內與被告邱冠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