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謝政璋
相 對 人 曹宗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
利益。惟相對人之住所係在高雄市○○區○○街○○號,有相
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
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