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
法定代理人  黃俊棠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東國簡字第04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①「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②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③「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④「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
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84條本文)。⑤
「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
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
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
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
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
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
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⑥據上,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須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且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使行政法院能即時信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
上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應為昭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監服刑,提出:附件1件裁判書影
本,及案內之財稅證明,供即時調查,而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乙節。
㈠惟①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係代表財產稅籍內容
,僅顯示聲請人部分財產情況,並非聲請人之全面資力狀況
。②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顯示之年度收
入,係財政部國稅局有關個人收入資料之登載,係以經扣繳
義務人申報為主,尚難以掌握未經申報之收入,並不當然表
示聲請人在該年度全然無其他之收入(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
院107年度救字第34號至37號、44號之46號、55號至57號、5
9號、63號、69號至81號,108年度救字第01號至05號裁定,
均駁回聲請人之訴訟救助)(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
度聲國字第01號、03號至04號裁定,均駁回聲請人之訴訟救
助)(本院108年度簡抗11號、13號裁定,均駁回聲請人之
訴訟救助)。
㈡另依卷附⑴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於107年12月19日函暨所
附聲請人在該監獄,從106年09月以後之保管金分戶之收入
明細為:①106年09月28日新收帶入新臺幣(下同)2,171元
、②106年11月01日接見收入8,000元、③106年11月29日郵
寄匯票2,000元、④107年01月31日郵寄現金4,000元、⑤107
年03月02日郵寄匯票3,000元、⑥107年04月27日郵寄匯票6,
000元、⑧107年07月20日郵寄匯票1,500元、⑨107年09月14
日郵寄匯票1,000元(該明細表影本)。⑵法務部矯正署台
東監獄於107年12月17日函暨所附聲請人在該監獄,①107年
11月16日郵寄匯票5,000元、②107年11月16日郵寄匯票2,00
0元(該明細表影本)。足見,聲請人每1個月或2個月間,
即有1,500元至8,000元間不等之收入,故聲請人雖在監服刑
,惟不定期仍有親友扶濟款項,應堪認定,故尚難逕認聲請
人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㈢此外,聲請人未能提出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有何窘
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供
本院斟酌,以使本院相信其顯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
信用,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訴訟費用之事實。復依前開說明,
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
出之證據為之」,故縱有他法院認為聲請人無資力而准予訴
訟救助乙節,本院亦不受拘束。據上,本件聲請人未就其缺
乏經濟信用,無法籌措本件訴訟費用乙節為釋明,揆諸上開
判例及說明所示,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難
謂有理,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簡易庭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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