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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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6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慧娟 即 劉陳金蘭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智明 即劉陳金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劉陳金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