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9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慧蓮 相對人即債務人馨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日輝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