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特留分扣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原告 呂家沛 被告 呂錦煥
呂錦文 呂葉寶琴 上被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家事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蔚菁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特留分扣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原告 呂家沛 被告 呂錦煥
呂錦文 呂葉寶琴 上被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家事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