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金滿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鳳玲 即大誠美食館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5,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