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6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354號)。茲查該被告有無公訴意旨所指,㈠在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案件,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審判時、㈡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一五號案件,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審判時、㈢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七四號案件,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審判時,頂替該案被告乙○○及為迴護乙○○而犯偽證罪,應乙○○於該案是否成立犯罪為斷,而該案業經起訴,現繫屬於最高法院,有乙○○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應於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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