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周政甫
訴訟代理人 温培安
被 告 黃愛茹
上列當事人103年度花小字第8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5月2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張任萱
通 譯 李忠勇
朗讀案由。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柒佰玖拾玖元,及其中壹
萬捌仟叁佰玖拾叁元,應自民國9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張任萱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