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6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409號
原   告 星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宗猷
訴訟代理人  傅雲欽 律師
被   告  張應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所為民
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關於「…12樓之2房屋所有權人..」記載
,應更正為「…4樓房屋所有權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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