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勞簡字第24號
原 告 李國鋒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冠程 律師
被 告 中國捲門鐵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華偉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
複代理人 邱秀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
四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到場由本院依職
權訊問。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