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勞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勞簡字第24號
原   告  李國鋒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冠程 律師
被   告 中國捲門鐵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華偉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
複代理人   邱秀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
四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到場由本院依職
權訊問。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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