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71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吳國煒
被 告 楊明 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伍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
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
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至清償日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