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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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5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廖滄耀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243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三審案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78號,第一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7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289、35722號、110年度偵字第136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滄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廖滄耀(下稱聲請人)對於本院
111年度上訴字第124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如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