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更一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臺灣 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更一字第70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黃家恩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113年度訴字第148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601、30784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7號、113年度偵字第2227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124號、第4387號、第4618號、第4644號、第5580號、第57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家恩就附表編號25、30科刑及定執行刑之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黃家恩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一)本件被告黃家恩經本院前審判決駁回上訴,其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863號判決將本院前審判決關於被告黃家恩如附表編號25、30之部分均撤銷,發回本院更審,則被告黃家恩如附表編號1至24、26至29、31-41部分即經駁回上訴而確定;其餘共同被告 朱畇洋邱子桓王律勳 部分,亦經上開最高法院均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是以本院僅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被告黃家恩所涉如附表編號25、30之部分更為審理。

(二)又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其立法理由略以「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觀之,科刑事項(包括緩刑宣告與否、緩刑附加條件事項、易刑處分或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沒收及保安處分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作為論認原審科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三)本件被告黃家恩於本院更審時已主張:僅針對量刑上訴,原審判決太重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46頁、第169頁);檢察官於本院更審時亦主張:僅針對量刑上訴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46頁、第168頁),足認被告黃家恩、檢察官已明示對原審判決(附表編號25、30部分)之科刑事項提起上訴,則依前揭規定,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黃家恩有罪(附表編號25、30)部分之科刑事項妥適與否進行審查,至於原審判決所認定被告黃家恩就附表編號25、30部分之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均非本院審理範圍,而僅作為審查被告黃家恩量刑宣告是否妥適之依據(沒收部分亦同)。

二、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

(一)黃家恩(telegram暱稱「⚽️」)見提供詐欺話務機房(即俗稱「盤口」)泰達幣(即USDT)有利可圖,遂基於發起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起,發起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而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萬豪虛擬資產」幣商(LINE暱稱「萬豪虛擬資產,僅此一間絕無分店」,下稱萬豪幣商),並與邱子桓共同基於主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而共同經營萬豪幣商,由黃家恩擔任萬豪幣商實質負責人,負責提供泰達幣、聯繫詐欺集團話務機房成員及向盤口收取利潤,由邱子桓擔任名義負責人、管理面交人員及對接盤口成員,由王律勳擔任萬豪幣商之打幣人員,負責聯繫盤口成員、轉泰達幣至詐欺盤口之虛擬錢包位址,朱畇洋(telegram暱稱「 陳小刀 」)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2年1月17日起,加入萬豪幣商,負責操作LINE暱稱「萬豪虛擬資產,僅此一間絕無分店」官方帳號回覆客戶、與詐欺盤口聯繫及安排面交車手行程,其犯罪計畫為:萬豪幣商與詐欺盤口共同謀議,由盤口成員指定被害人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萬豪幣商遂與被害人收取現金營造交易之外觀,實際為萬豪幣商將泰達幣存入詐欺集團指定被害人入金之錢包位址(多為盤口控制之錢包位址,被害人本身並無實際掌控權,少部分為盤口要求被害人申請之錢包位址,待被害人收取泰達幣後,再要求被害人轉入盤口控制之錢包位址),利用泰達幣移轉快速、跨境特性,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快速取得詐欺所得,並省去過去傳統金流之不便利,並約定盤口分潤8%至12%予萬豪幣商,作為萬豪幣商利潤(即回水),回水方式係轉至黃家恩之錢包位址。

(二)黃家恩、朱畇洋、邱子桓、王律勳、 陳翰陞蘇詠崎邱子宸彭俊儒吳佳 錡、 陳泰瑜郭明寶 (邱子桓、 吳佳錡 、彭俊儒、邱子宸、陳泰瑜、郭明寶涉嫌附表編號1至29所示部分;邱子桓、吳佳錡、邱子宸、彭俊儒涉嫌附表編號30至36所示部分;王律勳、蘇詠崎、陳翰陞涉嫌附表編號1至36所示部分,均不在原審審理範圍內)、、吳○瑋、范○寶、邱○明(無證據證明黃家恩知悉其等未滿18歲)與telegram暱稱「 內馬爾 」、「H」、「墾丁刺青師」、「釣魚台」及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由詐欺集團話務機房成員向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施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術,並指定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須向「萬豪」幣商聯繫交易泰達幣,致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款項予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面交人員,面交人員收取現金後,再轉交予後援人員(即收水),黃家恩則先以不詳方式取得泰達幣,並將泰達幣轉入萬豪幣商在火幣交易所託管之錢包地址,再由王律勳負責將泰達幣轉入盤口指定被害人入金之錢包位址,盤口收受泰達幣後,再隨即轉移至其他虛擬錢包位址,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之去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附表編號25、30所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至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參酌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自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為輕(其最高刑度較短),而較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四)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25、3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2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共2罪)。其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共2罪)。 

三、刑之減輕事由

(一)被告就附表編號25、30所示犯行,已著手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及洗錢行為之實施,然尚未收取告訴人遭詐騙之贓款,並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員,即為警查獲,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又本件被告於附表編號25、30所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亦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中間法),以及另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新法),其中將該法第16條有關自白減刑之規定移至同法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亦即依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之規定,行為人僅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得減輕其刑,惟依上開2次修正後之規定,行為人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甚或除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經比較之結果,112年6月14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16條第2項或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經查:被告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就

  附表編號25、30所示洗錢之犯行均坦承不諱(參見偵24601卷第352頁、第383頁、原審卷一第96頁、本院卷第175頁),自應於後述量刑時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16條第2項有關自白減刑規定均併予審酌之。 

(四)另被告於附表編號25、30所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除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條第2項至第5項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中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而行為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因刑法本身並無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自首、自白之特別減刑規定,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尚非新舊法均有類似規定,自無從比較,且如不能認定有犯罪所得,即無需繳交,應認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而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第3876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就附表編號25、30其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坦承不諱(參見偵24601卷第352頁、第383頁、原審卷第96頁、本院卷第175頁),且本案依卷內事證尚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獲取犯罪所得,自無需自動繳交,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審酌事項  

(一)原審判決以被告就附表編號25、30所為從一重處斷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2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業如前述,且因無從證明被告獲取犯罪所得,自無需自動繳交,仍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是原審判決未及適用上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容有未洽,是被告提起上訴請求從輕刑及依法減刑,尚屬有據;至檢察官提起上訴請求從重量刑,雖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就被告如附表編號25、30所示科刑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前有妨害自由及詐欺等之前科紀錄一節,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115-124頁),素行不佳,且於本案正值壯年,竟不思憑己力以正當方法賺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發起計畫縝密、分工細膩之犯罪組織,擔任其實質負責人,負責提供泰達幣、聯繫詐欺集團話務機房成員(俗稱盤口)及向盤口收取利潤等工作,以遂行其等洗錢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實際上嚴重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許多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應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根源之一,不僅危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秩序,且因詐欺犯罪所得之最後去向不明,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核心之真實身分,致使詐欺集團中實際獲取不法所得之核心成員得以持續隱身幕後而保有犯罪所得,實屬不該,復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情節、對被害人所造成財產造成財產損害之金額,以及被告嗣於警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已坦承全部犯行,且已與附表編號25所示告訴人達成和解(參見原審卷二第171頁),以及迄未與附表編號30所示告訴人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我高中肄業,之前做服務業,我有投資火鍋店,我有2個未滿12歲之未成年子女,我與太太沒有登記結婚,小孩是由我母親照顧我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76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第2項所示之刑。

(三)末參酌被告就附表編號25、30所為2次犯行,其犯罪時間相當密接,且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類型、態樣均大致相同,雖因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而構成數罪,然因所侵害者係同性質之財產法益,刑事不法並未因之層升,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予以遞減,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執行刑,則所科處之總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原則,是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後,爰就被告如附表編號25、30犯行所宣告之刑,酌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至原審判決雖未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而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然於本案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並於裁量宣告刑時,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有關自白減輕其刑規定併予審酌之,不生任何之影響,此部分尚難執為撤銷原審判決全部罪刑宣告之理由,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于槿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馬凱蕙檢察官王正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是否提告)

詐術

面交/匯款時間

面交地點/匯款帳戶

面交/匯款金額

購買泰達幣數量

面交車手

收水

犯罪所得(新臺幣/元)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原判決宣告之罪刑

1(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黃惠玲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日向黃惠玲佯稱:在coinitems平台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投入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黃惠玲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黃惠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3月7日19時42至51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樓下交誼廳

313萬元

100,000

吳佳錡(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

少年吳○瑋(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庭以113年度少護字第279號、第280號、第281號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並命為勞動服務)

⒈被告黃家恩:4%即116萬9,240元(計算式:2,923萬1,000元×4%=116萬9,204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2年3月8日12時39至55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樓下交誼廳

313萬元

100,000

吳佳錡(同上)

112年3月9日15時31至39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樓下交誼廳

315萬元

100,000

吳佳錡(同上)

112年3月14日11時30至38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樓下交誼廳

315萬元

100,000

吳佳錡(同上)

郭明寶(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

112年3月15日12時41至57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樓下交誼廳

315萬元

100,000

吳佳錡(同上)

112年3月17日10時59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樓下交誼廳

157萬5000元

50,000

吳佳錡(同上)

112年3月21日14時51至15時2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樓下交誼廳

315萬元

100,000

吳佳錡(同上)

112年3月22日13時25至29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樓下交誼廳

315萬元

100,000

吳佳錡(同上)

112年3月24日11時51至55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0號

315萬元

100,000

吳佳錡(同上)

郭明寶(同上)、「瘦猴」

112年3月29日13時3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0號(現場查獲)

249萬6,000元

80,000

陳泰瑜(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郭明寶(同上)

2(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劉炳耀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向劉炳耀佯稱:在永特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劉炳耀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劉炳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3月20日14時43-51分

苗栗縣○○鄉○○路000號

30萬元

9,523

彭俊儒(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⒈被告黃家恩:4%即2萬8,000元(計算式:70萬元×4%=2萬8,0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2年3月31日18時3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40萬元

12,698

彭俊儒(同上)

3(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陳中申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向陳中申佯稱:在coinitems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陳中申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陳中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3月8日20時00分

臺北市○○區○○○路0號5樓

85萬元

27,156

吳佳錡(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⒈被告黃家恩:4%即22萬4,000元(計算式:560萬元×4%=22萬4,0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112年3月10日21時24分

臺北市○○區○○○路0號5樓

115萬元

36,507

吳佳錡(同上)

112年03月13日20時34分

臺北火車站2樓星巴克

50萬元

15,873

吳佳錡(同上)

112年3月14日19時17分

臺北市○○區○○○路0號5樓

90萬元

28,571

陳泰瑜(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12年3月15日18時24分

臺北火車站2樓翰林茶飲

120萬元

38,095

陳泰瑜(同上)

112年3月20日14時14分

臺北市○○區○○○路0號5樓

100萬元

31,746

吳佳錡(同上)

4(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陳家茂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9日前某時許,向陳家茂佯稱: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陳家茂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陳家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4月19日15時38分

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號

350萬元

111,111

吳佳錡(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⒈被告黃家恩:4%即14萬元(計算式:350萬元×4%=14萬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5(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王曉薇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向王曉薇佯稱:在NFTToken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陳中申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王曉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2月12日12時16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麥當勞」

92萬元

29,677

邱子桓(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

⒈被告黃家恩:4%即19萬9,560元(計算式:498萬9,000元×4%=19萬9,56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112年2月18日18昤16分

臺北市○○區0段000號「7-11和商」

55萬元

17,741

吳佳錡(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12年2月22日17時58分

臺北市○○區0段000號「全家超商」

63萬9,000元

20,612

吳佳錡(同上)

112年3月1日13時05分

臺北市○○區0段000號「全家超商」

39萬元

12,380

吳佳錡(同上)

112年3月6日18時29分

臺北市○○區0段000號「全家超商」

20萬元

6,349

吳佳錡(同上)

112年3月9日18時47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11超商」

35萬元

10,937

方秉宥 (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112年3月10日13時5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11超商」

60萬元

19,047

方秉宥(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112年3月15日17時39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11超商」

53萬元

16,825

陳泰瑜(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12年3月17日19時19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11超商」

21萬元

6,562

吳佳錡(同上)

112年3月22日18時36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11超商」

14萬元

4,375

吳佳錡(同上)

112年3月28日11時23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11超商」

21萬元

6,562

陳泰瑜(同上)

112年3月31日20時40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11超商」

25萬元

7,812

彭俊儒(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

6(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詹淑華

(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9日向詹淑華佯稱:在coinitems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詹淑華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詹淑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3月7日18時44分

南投縣○○鎮○○路000號「7-11青美門市」

20萬元

6,389

陳泰瑜(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8月)

⒈被告黃家恩:4%即5萬4,000元(計算式:135萬元×4%=5萬4,0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2年3月15日13時01分

南投縣○○鎮○○路000號「7-11青美門市」

40萬元

12,698

彭俊儒(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12年3月23日13時18分

南投縣○○鎮○○路000號「7-11青美門市」

25萬元

7,936

彭俊儒(同上)

112年3月28日11時09分

南投縣○○鎮○○路000號「7-11青美門市」

50萬元

16,025

不詳

7(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游凱毅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5日向游凱毅佯稱:在synquotes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游凱毅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游凱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3月7日11時37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慈濟醫院

120萬元

38,338

陳泰瑜(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⒈被告黃家恩:4%即7萬元(計算式:175萬元×4%=7萬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2年3月8日16時27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慈濟醫院」

55萬元

17,571

不詳

8(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廖秀琴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3日向廖秀琴佯稱:在coinoffee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廖秀琴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廖秀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3月02日13時50分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春不老養生館」前

10萬元

3,194

彭俊儒(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

⒈被告黃家恩:4%即1萬2,000元(計算式:30萬元×4%=1萬2,0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3月6日14時00分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春不老養生館」前

10萬元

3,194

不詳

112年3月7日15時30分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春不老養生館」前

10萬元

3,194

陳泰瑜(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

9(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李漢忠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4日向李漢忠佯稱:在「全球聯合資產交易」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李漢忠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李漢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2月25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7-11超商」

30萬元

約9,523

不詳

⒈被告黃家恩:4%即43萬4,800元(計算式:1,087萬元×4%=43萬4,8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112年3月1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7-11超商」

60萬元

19,169

彭俊儒(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112年3月7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7-11超商」

20萬元

約6,349

不詳

112年3月8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7-11超商」

15萬元

約4,762

不詳

112年3月9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7-11超商」

15萬元

4,792

陳泰瑜(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12年3月12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7-11超商」

35萬元

約11,111

不詳

112年3月14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7-11超商」

110萬元

34,920

邱子宸(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12年3月22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7-11超商」

300萬元

95,238

彭俊儒(同上)

112年3月23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7-11超商」

100萬元

31,746

陳泰瑜(同上)

112年3月25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7-11超商」

90萬元

28,846

彭俊儒(同上)

112年4月19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7-11超商」

312萬元

100,000

吳佳錡(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10(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陳錦興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初向陳錦興佯稱:在coinitems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陳錦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3月9日21時45分

高雄市○○區○○路000○000號「7-11政德門市」

69萬3,000元

22,000

陳泰瑜(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⒈被告黃家恩:4%即7萬5,720元(計算式:189萬3,000元×4%=7萬5,72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2年3月30日13時35分

高雄市○○區○○路000○000號「7-11政德門市」

120萬元

38,461

邱子宸(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1(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鄭幼琴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初向鄭幼琴佯稱:在metatrader5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鄭幼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3月14日16時30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60萬元

19,047

陳泰瑜(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⒈被告黃家恩:4%即2萬4,000元(計算式:60萬元×4%=2萬4,0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蘇子毅

(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9日向蘇子毅佯稱:在coinoffee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蘇子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3月9日17時3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號

90萬元

28,571

方秉宥(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⒈被告黃家恩:4%即17萬6,000元(計算式:440萬元×4%=17萬6,0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2年3月14日15時05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

220萬元

69,841

陳泰瑜(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12年3月18日15時33分

新北市板橋高鐵站

80萬元

25,396

不詳

112年3月19日15時19分

臺北市捷運芝山站

50萬元

15,873

不詳

13(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饒秀宜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日向饒秀宜佯稱:在metatrader5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饒秀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3月1日

臺北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5樓

50萬元

15,974

吳佳錡(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不詳

⒈被告黃家恩:4%即39萬2,000元(計算式:980萬元×4%=39萬2,0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112年3月13日

臺北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5樓

120萬元

38,095

吳佳錡(同上)

112年3月14日

臺北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5樓

250萬元

79,365

陳泰瑜(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

112年3月20日

臺北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5樓

110萬元

34,920

吳佳錡(同上)

112年3月27日

臺北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5樓

450萬元

不詳

陳泰瑜(同上)

14(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劉學佳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4日向劉學佳佯稱:在coinitems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劉學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2月28日12時10分

臺北市○○區○○街0號「7-11超商」

200萬元

63,897

不詳

⒈被告黃家恩:4%即109萬6,000元(計算式:2,740萬元×4%=109萬6,0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2年3月1日12時14分

臺北市○○區○○街0號「7-11超商」

200萬元

63,897

吳佳錡(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

112年3月2日14時00分

臺北市○○區○○街0號「7-11超商」

300萬元

95,846

不詳

112年3月3日13時30分

臺北市○○區○○街0號「7-11超商」

300萬元

95,846

吳佳錡(同上)

112年3月6日11時00分

臺北市○○區○○街0號「7-11超商」

200萬元

63,897

不詳

112年3月7日15時許

臺北市○○區○○街0號「7-11超商」

250萬元

79,872

不詳

112年3月8日17時許

臺北市○○區○○街0號「7-11超商」

250萬元

79,872

不詳

112年3月10日16時許

臺北市○○區○○街0號「7-11超商」

150萬元

47,619

方秉宥(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112年3月13日13時00分

臺北市○○區○○街0號「7-11超商」

400萬元

126,984

吳佳錡(同上)

112年3月15日17時許

臺北市○○區○○街0號「7-11超商」

200萬元

63,492

陳泰瑜(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12年3月16日13時15分

臺北市○○區○○街0號「7-11超商」

240萬元

76,190

不詳

112年3月28日12時許

臺北市○○區○○街0號「7-11超商」

50萬元

16,025

陳泰瑜(同上)

15(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楊貞貞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向楊貞貞佯稱:在永特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楊貞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3月15日10時07分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員宿門市」

300萬元

95,238

陳泰瑜(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彰化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

⒈被告黃家恩:4%即12萬元(計算式:300萬元×4%=12萬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6(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沈萌明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向沈萌明佯稱:在synquotes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沈萌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3月3日15時57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85度C-永豐店」

68萬元

21,725

吳佳錡(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⒈被告黃家恩:4%即16萬元9,200元(計算式:423萬元×4%=16萬9,2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12年3月17日17時18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1樓

115萬元

36,507

陳泰瑜(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112年3月20日10時47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85度C-永豐店」

100萬元

31,746

陳泰瑜(同上)

112年3月24日17時38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1樓

140萬元

44,444

陳泰瑜(同上)

17(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魏瓊蓉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7日向魏瓊蓉佯稱:在offeepro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魏瓊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3月14日16時01分

臺中市○○區○○○路0號1樓行政室

31萬5,000元

10,000

彭俊儒(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⒈被告黃家恩:4%即37萬368元(計算式:925萬9,200元×4%=37萬368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112年3月17日13時17分

臺中市○○區○○○路0號1樓行政室

63萬元

20,000

陳泰瑜(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112年3月22日14時15分

臺中市○○區○○○路0號1樓行政室

157萬5,000元

50,000

陳泰瑜1(同上)

112年3月25日17時52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

156萬元

50,000

陳泰瑜(同上)

112年3月31日13時31分

臺中市○○區○○○路0號1樓行政室

205萬9,200元

66,000

彭俊儒(同上)

112年4月7日18時05分

臺中市○○區○○○路0號1樓行政室

187萬2,000元

60,000

彭俊儒(同上)

112年4月10日17時25分

臺中市○○區○○○路0號1樓行政室

124萬8,000元

40,000

蘇詠崎(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8(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李翊慈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向李翊慈佯稱:在coinoffee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李翊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3月17日15時51分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

185萬元

58,730

陳泰瑜(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⒈被告黃家恩:4%即7萬4,000元(計算式:185萬元×4%=7萬4,0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9(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許政欽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向許政欽佯稱:在synquotes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許政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3月7日17時30分

臺北市○○區○○街000號

50萬元

15,974

吳佳錡(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

⒈被告黃家恩:4%即134萬4,000元(計算式:3,360萬元×4%=134萬4,0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112年3月9日18時05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

113萬元

35,555

吳佳錡(同上)

112年3月14日16時00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200萬元

63,492

吳佳錡(同上)

112年3月15日11時30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100萬元

31,746

不詳

112年3月20日15時30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50萬元

15,873

陳泰瑜(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

112年3月22日17時29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300萬元

95,238

不詳

112年3月23日14時46分

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板橋車站」

600萬元

190,476

陳泰瑜(同上)

112年3月23日15時07分

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板橋車站」

600萬元

190,476

陳泰瑜(同上)

112年3月25日12時05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250萬元

79,365

陳泰瑜(同上)

112年3月25日12時49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220萬元

69,841

陳泰瑜(同上)

112年3月27日11時28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195萬元

61,904

陳泰瑜(同上)

112年3月28日11時22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292萬元

93,589

吳佳錡(同上)

112年3月29日11時24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98萬元

31,111

彭俊儒(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12年3月30日13時06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97萬元

30,793

彭俊儒(同上)

112年4月10日11時15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195萬元

62,741

不詳

20(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范玉蓮

(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0日向范玉蓮佯稱:在synquotes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范玉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3月20日16時36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龍興店」

50萬元

15,873

陳泰瑜(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

⒈被告黃家恩:4%即22萬4,800元(計算式:562萬元×4%=22萬4,8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112年3月27日13時00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龍興店」

112萬元

35,555

陳泰瑜(同上)

112年3月28日15時58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龍興店」

400萬元

126,984

陳泰瑜(同上)

21(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黃德財

(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6日前某時,向黃德財佯稱:在永特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黃德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3月20日12時00分

新竹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御門市」

20萬元

6,349

陳泰瑜(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

⒈被告黃家恩:4%即8,000元(計算式:20萬元×4%=8,0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魏秀桂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6日,向魏秀桂佯稱:在conitems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魏秀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3月21日13時00分

臺中市○區○○○路000○0號

94萬5,000元

30,000

陳泰瑜(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⒈被告黃家恩:4%即3萬7,800元(計算式:94萬5,000元×4%=3萬7,8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3(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賴惠佑

(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某時,向賴惠佑佯稱:在永特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賴惠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3月23日19時02分

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1樓「統一超商鈺順門市」

200萬元

63,492

吳佳錡(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⒈被告黃家恩:4%即16萬元(計算式:400萬元×4%=16萬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2年3月24日10時01分

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2樓「統一超商鈺順門市」

200萬元

63,492

陳泰瑜(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24(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陳奕如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7日,向陳奕如佯稱:在TSE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陳奕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1年12月21日23時19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

15萬元

4,687

邱子宸(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

⒈被告黃家恩:4%即3萬6,200元(計算式:90萬5,000元×4%=3萬6,2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2月22日17時12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7萬5000元

2,343

邱子宸(同上)

111年12月28日21時11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3萬元

938

邱子宸(同上)

112年1月3日15時22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50萬元

15,625

邱子宸(同上)

112年1月12日20時06分

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號

10萬元

3,125

邱子宸(同上)

112年2月2日20時07分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當場查獲)

5萬元

1,612

邱子宸(同上)

25(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林玉婕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底,向林玉婕佯稱:在大和國泰證券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嗣林玉婕配合警方辦案,當場查獲前來面交之人,致未得逞。

112年4月25日13時35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當場查獲)

160萬元

50,793

彭俊儒(當場為警查獲)(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

⒈被告黃家恩:無

⒉被告朱畇洋:無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6(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洪宜心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8日,向洪宜心佯稱:在webdft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洪宜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1年11月20日21時52分

彰化縣○○鄉○○路000號

15萬元

4,687

邱子宸(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

⒈被告黃家恩:4%即2萬2,000元(計算式:55萬元×4%=2萬2,0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11月22日15時20分

彰化縣○○鄉○○路000號

40萬元

12,500

邱子桓(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

27(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張素蘭

(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底,向張素蘭佯稱:在永特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張素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4月7日14時17分

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341萬2,000元

不詳

吳佳錡(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少年吳○瑋(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庭以113年度少護字第279號、第280號、第281號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並命為勞動服務)

⒈被告黃家恩:4%即13萬6,480元(計算式:341萬2,000元×4%=13萬6,48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8(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梁宗誠

(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9月24日起,向梁宗誠佯稱: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儲值至指定之虛擬錢包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梁宗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首次加重詐欺)

111年12月21日13時38分

新北市○○區○○○道0段0號

276萬元

不詳

不詳

⒈被告黃家恩:4%即66萬9,412元(計算式:1,673萬5,300元×4%=66萬9,412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112年1月26日15時12分

新北市○○區○○○道0段0號

96萬4,800元

28,800

陳翰陞(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

112年2月2日15時56分

新北市○○區○○○道0段0號

167萬5,000元

50,000

邱子宸(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

112年2月16日14時51分

新北市○○區○○○道0段0號

325萬500元

98,500

吳佳錡(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

112年2月18日17時13分

新北市○○區○○○道0段0號

132萬元

40,000

吳佳錡(同上)

112年2月22日15時6分

新北市○○區○○○道0段0號

99萬元

30,000

吳佳錡(同上)

112年2月23日19時44分

新北市○○區○○○道0段0號

297萬元

90,000

吳佳錡(同上)

112年3月27日12時17分

新北市○○區○○○道0段0號

115萬5000元

35,000

彭俊儒(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12年4月24日12時30分

新北市○○區○○○道0段0號

99萬元

30,000

蘇詠崎(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12年4月24日17時33分

新北市○○區○○○道0段0號

66萬元

20,000

蘇詠崎(同上)

29(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閻德新

(否)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2月間起,以LINE暱稱「 王坤元 」、「 夏語彤 」、「 傅恒豐 」聯繫閻德新,向閻德新佯稱股票不好做、投資貨幣比較快、可向萬豪虛擬資產買虛擬貨幣等語,使閻德新陷於錯誤而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2月25日9時49分許

基隆市○○區○○街000巷0號

31萬元

10,000

吳佳錡(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⒈被告黃家恩:4%即8萬8,780元(計算式:221萬9,500元×4%=8萬8,78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2年2月27日14時2分許

基隆市○○區○○街000巷0號

31萬300元

10,000

吳佳錡(同上)

112年3月7日12時28分許

基隆市○○區○○街000巷0號

62萬6,000元

20,000

吳佳錡(同上)

112年3月13日13時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

63萬元

20,000

彭俊儒(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

112年3月29日16時55分許

基隆市○○區○○街000巷0號

34萬3,200元

11,000

吳佳錡(同上)

30(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郭秋月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3日起,以LINE暱稱「 陳鈺珊 」、「營業員- 許馨怡 」等人向郭秋月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並指定郭秋月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嗣郭秋月配合警方辦案,當場查獲前來面交之人,致未得逞。

112年4月21日18時55分許

臺南市○○區○○路00號(當場查獲)

88萬元

27,936

吳佳錡(為警當場查獲)(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

⒈被告黃家恩:無

⒉被告朱畇洋:無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1(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彭琬紜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5日起,以LINE暱稱「 林琪 」等人向彭琬紜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彭琬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2月2日17時23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元

3,257

邱子宸(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

⒈被告黃家恩:4%即5,600元(計算式:14萬元×4%=5,6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2月8日18時4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4萬元

1,302

彭俊儒(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

32(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郭建華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中起,向郭建華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郭建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3月28日18時30分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320萬元

101,587

彭俊儒(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

⒈被告黃家恩:4%即37萬6,000元(計算式:940萬元×4%=37萬6,0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112年3月31日14時43分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200萬元

63,492

彭俊儒(同上)

112年4月6日18時44分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420萬元

不詳

邱子桓(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載不詳車手

33(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鍾凱全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日起,以LINE暱稱「淘金夢想家」等人向鍾凱全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鍾凱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1月18日16時30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18萬元

5,625

彭俊儒(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少年范○寶、少年邱○明(2人所涉詐欺等案件,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中)

⒈被告黃家恩:4%即7,200元(計算式:18萬元×4%=7,2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邱莉雯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0日起,以LINE暱稱「金牌交易員-MR.方」等人向邱莉雯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邱莉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1月18日17時30分

桃園市○○區○○○街0號

5萬元

1,562

彭俊儒(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少年范○寶、少年邱○明(2人所涉詐欺等案件,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中)

⒈被告黃家恩:4%即2,000元(計算式:5萬元×4%=2,0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呂惠媚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起,以暱稱「 劉金銘 」等人向呂惠媚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呂惠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2月4日12時40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肯德基) 

80萬元

26,058

彭俊儒(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⒈被告黃家恩:4%即5萬2,000元(計算式:130萬元×4%=5萬2,0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2年2月20日12時40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當場查獲)

50萬元

16,129

彭俊儒(同上)

36(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李靆蔆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8日15時起,以暱稱「 陳家豪 」等人向李靆蔆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李靆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1月31日13時

臺南市○○區○○000○00號

30萬元

9,771

陳翰陞(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⒈被告黃家恩:4%即6萬9,200元(計算式:173萬元×4%=6萬9,2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2年2月5日15時

臺南市○○區○○000○00號

20萬元

6,514

陳翰陞(同上)

112年2月5日15時10分

臺南市○○區○○000○00號

5萬元

1,628

陳翰陞(同上)

112年2月6日17時

臺南市○○區○○000○00號

10萬元

3,257

陳翰陞(同上)

112年2月7日14時50分

臺南市○○區○○000○00號

15萬元

4,885

陳翰陞(同上)

112年2月11日13時

臺南市○○區○○000○00號

33萬元

10,645

陳翰陞(同上)

112年2月21日12時

臺南市○○區○○000○00號(當場查獲)

60萬元

陳翰陞(同上)

37(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汪介文

(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2日起,以暱稱「 劉靜雯 」等人向汪介文楊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汪介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2月4日13時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 羿潔

1萬6000元

500

⒈被告黃家恩:4%即3萬252元(計算式:75萬6,300元×4%=3萬252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⒊被告邱子桓:4%即3萬252元(計算式:75萬6,300元×4%=3萬252元)

⒋被告王律勳: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邱子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王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2年2月9日14時5分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羿潔

5萬元

1,493

112年2月13日12時17分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羿潔)

5萬元

3,031

112年2月13日12時18分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羿潔)

5萬元

112年4月11日13時26分

7-11木鳴門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7萬元

28,571

佘彥瑾 (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7448號提起公訴)

112年4月13日12時5分

7-11木鳴門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7萬300元

5,010

佘彥瑾(同上)

112年4月26日12時48分

7-11木鳴門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3萬元

3,823

佘彥瑾(同上)

112年4月25日18時28分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12萬元

3,529

佘彥瑾(同上)

38(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簡士凱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8日起,向簡士凱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簡士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3月29日22時6分

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錡)

10萬元

2,941

⒈被告黃家恩:4%即6萬7,792元(計算式:169萬4,800元×4%=6萬7,792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⒊被告邱子桓:4%即6萬7,688元(計算式:169萬4,800元×4%=6萬7,792元)

⒋被告王律勳: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邱子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王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2年4月2日17時7分許

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錡)

8萬1,600元

2,400

112年4月5日15時47分許

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錡)

8萬5,000元

2,500

112年4月21日21時39分許

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錡)

9萬8,600元

2,900

112年4月23日10時13分許

匯款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錡)

9萬8,600元

2,900

112年4月24日16時38分許

匯款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錡)

9萬8,600元

2,900

112年4月25日16時30分許

匯款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錡)

9萬8,600元

2,900

112年4月26日17時10分許

匯款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錡)

8萬8,600元

2,900

112年5月1日20時43分許

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錡)

4萬7,600元

1,400

112年5月10日14時51分許

7-11新民門市(宜蘭縣○○市○○路000號)

89萬7,600元

26,400

不詳

39(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石家豪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8日起,向石家豪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石家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5月9日14時17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旁

30萬元

9,615

邱子宸

(移由彰化地檢偵辦)

⒈被告黃家恩:4%即1萬2,000元(計算式:30萬元×4%=1萬2,0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⒊被告邱子桓:4%即1萬2,000元(計算式:30萬元×4%=1萬2,000元)

⒋被告王律勳: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邱子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0(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文運潔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起,向文運潔投資可獲利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文運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3月15日12時許

7-11超商寶宏門市(雲林縣○○鎮○○路00號)

270萬元

85,714

陳泰瑜

(移由雲林地檢偵辦)

⒈被告黃家恩:4%即26萬8,000元(計算式:670萬元×4%=26萬8,000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⒊被告邱子桓:4%即26萬8,000元(計算式:670萬元×4%=26萬8,000元)

⒋被告王律勳: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邱子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王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112年3月16日14時許

雲林縣古坑鄉中洲玄武宮前

80萬元

25,396

陳泰瑜

(移由雲林地檢偵辦)

112年3月17日11時20分許

7-11超商寶宏門市(雲林縣○○鎮○○路00號)

170萬元

53,968

陳泰瑜

(移由雲林地檢偵辦)

112年3月22日12時許

雲林縣○○市○○路0號

120萬元

38,095

陳泰瑜

(移由雲林地檢偵辦)

112年3月25日16時許

雲林縣古坑鄉中洲玄武宮前

30萬元

9,615

吳佳錡

(當場查獲,移由雲林地檢偵辦)

41(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陳瑾慧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7日起,向陳瑾慧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並指定向「萬豪」幣商購買泰達幣,致陳瑾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112年2月20日15時23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

115萬元

37,096

不詳

⒈被告黃家恩:4%即22萬3,545元(計算式:558萬8,613元×4%=22萬3,545元)

⒉被告朱畇洋:月薪

⒊被告邱子桓:4%即30萬252元(計算式:558萬8,613元×4%=22萬3,545元)

⒋被告王律勳:月薪

黃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朱畇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邱子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王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12年3月8日17時30分許     

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號3樓

100萬元

不詳

陳泰瑜

(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53421號起訴書提起公訴)

112年3月9日17時30分     

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號3樓  

100萬元

31,948

陳泰瑜

(同上)

112年3月14日14時30分     

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號3樓  

243萬8613元

77,416

陳泰瑜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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