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岡小字第72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4年11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
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胡樂寧
通 譯 吳美靜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
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月新臺幣參佰伍拾元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客
戶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樂寧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