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號
被 告 乙○○
號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82,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