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埔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號
被   告 乙○○
           號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82,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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