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9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