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369號
被 告即
反訴原告即
上 訴 人 亞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即
反訴被告即
被上 訴人 越力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⑴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新
台幣)109,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⑵反訴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319,9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