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未○○
丑○○辛○○午○○乙○○癸○○己○○原告豐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被告子○○
丙○○甲○○辰○○寅○○壬○○庚○○戊○○卯○○
之2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被告申○○被告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志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移送本院(註:二審案號94年度重訴字第38號),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