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催字第4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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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催字第4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催字第45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釋明「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徐菡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