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881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95年1月2日提出於本院之抗告狀內並未敘述抗告理由,僅記載「理由後補」,惟迄今仍未提出抗告之理由,依前開規定,應由抗告人依限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林秀鳳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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