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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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2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1號選任辯護人 施小凡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2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自由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7月13日執行羈押,94年10月13日、12月13日延長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蔡明宏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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