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抗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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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抗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抗字第859號抗告人金聲交通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所為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1087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書狀,未據抗告人簽名蓋章,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蔡光治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