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19號聲請人甲○○?住桃園縣龜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4年12月2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166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5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楊?傳?良│龜山鄉農會│94年12月24日│20,000元│FA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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