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95年度催字第31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0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陳胎興 │桃園信用合作社 永興 │95年1月10日│246,600元│C0000000│││1││分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