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59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辯論終結,並定同年3月8日宣判,茲因告訴人 吳美諠 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蔡宜靜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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