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心宥
唐琥均
田智明上一人之指定辯護人 蔡文元 律師被告 陳冠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28、2030、2046、2047、5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心宥、唐琥均、田智明、陳冠宏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4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楊凱婷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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