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會與會員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99號抗告人 彭耀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等間確認公會與會員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所為106年度訴字第3318號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就原法院所為106年度訴字第3318號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2日送達抗告人,然抗告人迄未依期補繳抗告裁判費,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各1份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丁蓓蓓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