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73號抗告人 李宗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謝時化 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月1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7年3月30日以107年度聲字第93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邱品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