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勞上易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上易字第72號上訴人 曾如金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李柏毅 律師被上訴人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吳欣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3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蕭清清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