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三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朱瑞祥)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三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朱瑞祥)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