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99號
原 告 盧慶祥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家菖 間請求協同辦理更名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方式、證明文件。
二、被告盧家菖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或出廠日期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