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99號
原   告  盧慶祥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家菖 間請求協同辦理更名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方式、證明文件。
二、被告盧家菖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或出廠日期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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