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北簡字第17849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台北市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唐書鄂
被 告 陸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8日下午2時45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