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六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王孟君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11
月17日雲警六偵社字第09900188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王孟君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9年11月1日。
(二)地點:雲林縣斗六市鎮○路○號桂賓旅社。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5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 王崇喜 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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