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六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耀南
被移送人 張貽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11
月8日雲警六偵社字第09900173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張貽仁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99年10月13日上午10時許。
(二)地點:雲林縣斗六市運動公園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警方勘查現場照片(被移送人吸食過後丟棄之強力膠)。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鎮○○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