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0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長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
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零
貳拾捌元,應徵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