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67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李勇  女 41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
年12月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934930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勇意圖得利與男子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新台幣叁仟元及KY潤滑劑壹條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12月3日16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3之6樓。
(三)行為:經應召站聯絡後,在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
,代價新台幣(下同)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李勇之自白。
(二)證人即男客 江文達 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
(四)扣案供應召使用之KY潤滑劑1條及應召所得3,000元可資
佐證。
三、扣案KY潤滑劑1條及3,0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分別為供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得之
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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