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兼上一被告 己○○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一六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前就讀光啟高中,邀同被告丙○○、
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其中2筆
金額新台幣(下同)56135元,其中1筆,係向原告訂借額度
28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第2款約定原告憑債務人
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金額共
計為62680元;約定應於被告前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滿1年
之日起,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息
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
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倍計付。詎料
被告乙○○自97年8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欠85371
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均
未置理,又被告丙○○、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當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借據影
本3份暨撥款通知書影本2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利率資
料影本1份為證。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
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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