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4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
新臺幣叁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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