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281號聲請人 張笠群
王登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善珍 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林政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