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5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3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依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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