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五九號
原告丁○○
戊○○乙○○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壹佰肆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