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訴字第1號
原   告  許堃森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
被   告  楊政信
       楊淑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
三時四十五分整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原告應具體表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並將繕本送對造。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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