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1992號
原 告 張舜益
被 告 林錦城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1992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上午
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