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小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陳靜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
60,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