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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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四一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甲○○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應訊,具保人乙○○經本院通知亦未能帶同被告甲○○到庭,被告甲○○行蹤不明,顯已逃逸,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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