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39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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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3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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