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范清銘
法官陳彥宏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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